3C消防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解读:(十)获证产品的变更控制、(十一)包装、搬运和储存
标准条款:
A.10 获证产品的变更控制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变更控制程序,确保认证产品的设计、采用的关键件和材料以及生产工序工艺、检验条件等因素的变更得到有效控制。获证产品涉及到如下的变更,工厂在实施前应向评定中心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a) 产品设计(原理、结构等)的变更;
b) 产品采用的关键件和关键材料的变更;
c) 关键工序、工序及其生产设备的变更;
d)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条件和方法变更;
e) 生产场所搬迁、生产质量体系换版等变更;
f) 其他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的变更。
解读:
1 工厂应建立并实施对产品铭牌标志、关键元器件和材料、产品特性等影响产品一致性保持因素的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的程序及规定。
2 工厂对认证产品一致性的变更控制程序及规定应经认证机构审查同意。
3 工厂拟变更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产品特性时,应按认证机构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有关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经认证机构批准方可变更。应保存变更申请资料和认证机构的批准文件。
4 未经认证机构批准,工厂不应在已实施变更的产品上加贴认证标志。
标准条款:
A.11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的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的要求。
解读:
1. 生产厂应明确需包装的认证产品的包装要求,所采用的包装材制、包装方法、包装过程不能对已符合标准要求的认证产品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包装表而的标识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
2. 生产厂对认证产品的搬运应做出明确规定,防止因搬运操作不当、搬运工具不适当、搬运人员不熟悉搬运要求等原因造成认证产品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要求。为确保搬运质量,对搬运人员应进行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技能;
3. 生产厂应针对产品的特点设定适宜的储存环境,保证储存的产品不因储存条件不适合而造成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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